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該怎樣進行
必須事先到土地所在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其程序如下: (一)土地使用者應當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土地所在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申請人經協商一致后,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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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嗎?
土地使用權劃撥抵押是合法的
(一)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國土[籍]字第2號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價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經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并批準抵押,核定出讓金數額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定抵押合同。”
(二)《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2000]第582號)浙江省國土資源廳: 你廳《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請示》(浙土資發[2000]244號)收悉。經研究,現函復如下。 企業間以土地使用權進行抵押擔保的前提是企業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主合同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涉及需要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應首先辦理批準手續。企業之間訂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為保證債權實現,債務方企業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 設定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必須依法辦理抵押登記。
(三)《關于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年1月15日國土資發[2004]9號)“以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即視同已經具有審批權限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必再另行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審批手續。”
關鍵詞: 以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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